一、一般资格证明文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函;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注:本项目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供应商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格承诺函,即视为满足上述要求且无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须根据第七章首次响应文件格式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否则可能导致资格承诺函不被认可。
2、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单位负责人证明或授权书:
(1)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无需提供授权书,但应提供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授权书及供应商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信用记录要求:
4.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查询所有供应商的信用信息。
4.2、截止时点:查询供应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当天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
4.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1)查询结果显示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2)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3)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
4.4、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评审当天查询结果为准。
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本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供应商需满足以下条件,否则响应无效:(1)供应商为中小企业,本项目服务全部由供应商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供应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若供应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响应文件中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若供应商为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即可。
三、本项目接受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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